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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根据《广告法》,现在广告用语还能用“特级”这个词语吗?)

广告法(根据《广告法》,现在广告用语还能用“特级”这个词语吗?)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本文目录

  • 1、根据《广告法》,现在广告用语还能用“特级”这个词语吗?
  • 2、违反新广告法,举报有奖励吗?
  • 3、“更”字违反广告法吗?
  • 4、简述我国广告法对主体资格的法律要求?
  • 5、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有哪些?
  • 正文

    1、根据《广告法》,现在广告用语还能用“特级”这个词语吗?

    这位问官,一看你的题目说明,就知道你有真心的研究过新《广告法》,给你看个图先 虽然没有明确说明特级不能用,但大家都已经不用了这是个明确的事实,还不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我的建议要不你有活生生的例子证明你的产品是特级,要不你就换个词语。尚品可以说不,上品可以说不?高级别可以不?厉害有没有?我们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对吧?

    2、违反新广告法,举报有奖励吗?

      这个问题是比较难回答的。因为公民个人有权利进行监督举报,但是广告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如果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公民个人是可以进行相关的举报,相关执法部门经过认定确实是否违反广告违法行为,违法广告法的运营主体要受到相应惩罚的。那么就会对举报违反广告法有奖励吗?举报数据与合作的监督局连通,审查通过即可获得奖励的

    3、“更”字违反广告法吗?

    使用这个查询网页链接 是禁用的 但看广告法里面的禁用词汇里,又没有这个 所以,既然没有,那就是可以,电视里面更字是用也比较多,所以,可以使用 更高,更快,更出彩

    4、简述我国广告法对主体资格的法律要求?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中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为避免消费者被误导,新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同时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不能再使用“最”字等极限用语的,不只是房地产广告。新法第9条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极限用语不得出现在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详情页,以及商品包装等位置。新《广告法》法第2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时,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友情搬运”广告不可能再毫无责任。新《广告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0周岁以下的儿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可以避免商家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宣传。”但他同时提示:“这并不意味着儿童将会在广告中消失,广告制作方可以利用儿童形象(如照片)来进行广告创作,但不能明文标识出这名儿童的身份。”

    5、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有哪些?

      (一) 《广告法》   我国《广告法》在第3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成为我国虚假广告受害人追究民事责任的基本条款,也成为明星出演者逃避广告民事责任的隐形条款。《广告法》明确了哪些主体在虚假广告中要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那么,在《广告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主体,比如广告节目的出演人,包括明星、专家、名人,不管其在虚假广告活动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了什么作用,都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多对自己的不适当的行为承担道德的、伦理的责任。  (二) 《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则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个案,明星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如果是虚假广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虚假广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是否为虚假广告,成为了明星代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 《民法》   在《民法通则》中则规定了明星代言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很显然,明星代言行为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明星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明星代言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明星代言人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过错;2、侵害事实;3、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