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条款(美国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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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美国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广义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又称其为301条款制度。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 。
2、怎么看待美国将对越南发起301调查呢?
怎么看待美国将对越南发起301调查呢?301就是1974年的贸易法第301条,简称301。美国为了打压中国与越南达成了贸易伙伴,越南早就想搭上美国“发展“快车,美国举动来越南,越南求之不得,美越贸易一拍即合成了伙伴。
越南这个猴子在美国扶助下很快就发展了。美国看见越南在自己的帮助下发得这么快,心里很不高兴眼睛肿得象个红灯笼。美国见得人家好,坏心就来了,如是就说越南得产品卖得美国价钱太高了,半成品做成了成品卖给美国,违犯了合同,违犯贸易法,要退钱美国,不然就按301贸易法来调查。
越南人也是不好说话的野心野蛮得很,你调查就调查,美国一调查就说越南贸易不公平,违犯了贸易法,不退钱就报复越南,打压越南,越南再很美国也不怕,暂时还不知道双方怎样谈判,越南只是美国菜板上的肉,美国想躱那里就躱那里。越南你等着吧!
3、特朗普任性至极,国会为何任由其嚣张跋扈的发展不阻止他?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首先应搞清国会由什么人员组成,什么身份的人可任国会会员。那些黑人,穷人,能进入国会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因而,国会的人,都是一些商界巨富,军界军伙界大佬等等,这些人可以说与当总统前的特朗普是同类之人。他们的利益与特朗普的利益相关。本次危机中,他们的利益丝毫未损。所以,他们一般不去找特朗普麻烦。即使有,也是表面上的一种形式,给民众交待一下,显示一下国会的存在。
4、美国再度“退群”,对10余个盟友发起301调查你对此有何看法?
美国退群的主要目的,就是想重建一个自己说一不二的组织,现在的美国在任何国际组织中,已经不是独自称霸了,所以退。对10几个盟友进行301调查,有两层意思:一是所有的利益,美国优先!利益面前没有盟友。二是警告盟友,向盟友施压,别不把美国当回事,不听话,美国有的是办法制裁你们。
5、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区别?
1、作用对象不同
“特别301条款”是要求外国政府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侵犯行为的发生,该条款的作用对象是改善外国的知识产权体制。337调查是在美国进口与过境贸易中,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私人厂商及其产品实施制裁,是直接针对外国生产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判断依据不同
“特别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提交一份报告确认有下列行为的国家(1)对知识产权不进行公平和有效的保护,或(2)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不给予公平和恰当的市场准入。这类国家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337调查则只需要证明进口产品的侵权事实和美国存在或在建相关产业即可。
3、实现途径不同
“特别301条款”主要由政府通过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磋商来进行,以协议、条约和公约的形式推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的改善。337调查则由ITC启动诉讼程序来阻止外同生产商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害,这弥补了国内司法管辖的不足。
6、贸易条款中,什么是301法案?是不是萨班斯法案?
70年以前,美国一直倾向于自由贸易,直到70年代贸易出现重大赤字后,美国朝野才发现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下降,因而归咎于各国的贸易不公平措施。经过许多周折,美国国会终于在1974年通过了《贸易法案》,该法案的第3篇,名为《不公平贸易之纠正》,其中第1条法律标题为“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规定了美国政府对于不公平贸易的报复权限。这条法律,就称为“301条款”,目前通称为“普通301条款”或“一般301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