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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单(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有什么用途啊?)

出口收汇核销单(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有什么用途啊?)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本文目录

  •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有什么用途啊?
  • 2、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出口后多少天内提供?
  • 3、出口收汇核销单取消后企业该怎么做?
  • 4、出口收汇核销单要怎么做呢?
  • 5、出口收汇核销单如何查是否己经被核销?
  • 正文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有什么用途啊?

    1.出口一笔货物,必须用外管局的核销单,否则无法报关出口。

    2.核销是外管局监视企业出口,特别是收汇方面的途径。

    3.出口收汇是核销单持有者(报关单出口方)收汇。

    4.怎么核销:

    出口货物后,收齐3个单证(核销单、报关单、银行结汇水单),即可到外管局办理核销手续(大部分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核销)。核销后的核销单也是到税务局退税的重要单证!

    2、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出口后多少天内提供?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3、出口收汇核销单取消后企业该怎么做?

    8月1日以后取消外汇核销单,是指税务按照有关规定,不在把核销单作为审核内容,但这不意味着核销单没有用。

    出口报关,还是需要外汇核销单,只不过以前需要纸质报验、电子信息的审核,现在只需要将电子信息上传就可以了。

    领用的纸质核销单,作为电子版的书面证明,妥善保存。

    4、出口收汇核销单要怎么做呢?

    一、开户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增值税方面。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先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处理。1.企业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2.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特殊情况下,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部分可按规定退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方面。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出口收汇核销单如何查是否己经被核销?

    只是取消纸质核销单,有核销单号码的,不需要纸核销单,报个核销单号码就可以了,就好比银行之间联网一样只是出口退税不再需要外汇核销而已。(退税申报资料中可以不要核销单,其他单据照常准备)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