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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不用正本提单都可以提货!

这些国家不用正本提单都可以提货!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导读

  • 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国家法律規定
  • 国际货运中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业标准
  • 哪些情况下可以无正本提单提货
  • 无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分析
  • 全球主要港口关于正本提单的放货政策
  • 物流运输与国际贸易中,有时会出现即便没有正本提单,收货方也能顺利提取货物的情况。这种操作并非通行在全球的惯例或规则,也并非所有港口都能自由执行,但它确实存在于某些特定场合和地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提单(Bill of Lading)不仅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及各国法律,只有持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通常为实际收货人或其代理)有权提取货物。取消这一步骤涉及较大风险,因此它往往只在满足特定前提或条件下方可发生。

    有些港口位于法律或政策特殊区域。例如,在香港这样的自由贸易港,基于" slashing rules of contract law and admiralty law",将货柜视为由被换单证替代下的交付前提。但新加坡则强调其陆路货运(如集装箱卡车运输)几乎可以完全免除提单的作用。中东地区乃至某些国际商业惯例中,电放保函已取代了正本提单,成为放货的前提。部分非洲、东南亚港口依赖买方预付款或者其它形式“放款者优先”的约定来放货,但仍需依赖买卖双方或货运代理的信用。

    哪些情况下,买方(收货方)可以根据协议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取货物("电放")?

    方式一:买方授权 运输条款下,如果规定为faitor上交单后即可放货;或在全额电放指令下,卖方通过货代将货权转移给买方,且货代拒交单给不符的人。此为买方信用

    方式二:价格条款下,国际贸易术语中FOB及CIF预付款部分大致适用于电放。 风险最集中,用于转口买方不敢信任但需第一时间提货时。

    方式三:替代文件,特殊情况出现,如货代或船公司签发“司机提货凭证”等,具有临时放行效力。通常在山东、天津的港口较为灵活,但有严格前提,如仅适用于整柜或特定区域。

    无正本提单提货会带来多方面的风险:其一,合法权利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承认,银行或找货上门等都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其二,若单据还没交付,款项可能存在纠纷;其三,“抢货”情况极为严重,被他人(如货运代理、不法分子)争提,造成货物灭失;其四,即使有保险,被保人也是因失单而无法获得理赔;其五,在某些海关清晰报关和税务政策也可能会适得其反。

    虽然大多数大型国际港口不再采用完全无提单自由放货的方式,但对于是否需要看单放货,各个港口及其管理公司有不同的做法:

    香港港口的主要法律基础来自货柜码头规例,对提单价值持较为灵活的态度,更注重执行力和文件交接合规。 新加坡作为国际炼油和转运中心,其陆路提货遵循严格的直接操作,如" Container on delivery"通过系统直接关联。而海陆有严格区分,根据条款可“不须提单” 中东及部分中心港口,如迪拜,因财务密集型,常依赖电放保函,即运输管理方向指定收货人直接放货,但存在法律风险;而拉美部分港口要么采取卖方保留,要么依赖区域协议。 非洲主要港口如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需视具体港口操作,通常绑定预付款比例,因此要求提货人为提单持有人。如吉布提港等。 欧盟、东欧各国,包括希腊和比利时,通过电子程序如THRIVE(欧洲铁路货运单关标准)、欧盟自动识别系统的整合,减少了物理提单,但仍然有纸件或者电子函件作为凭据进行核对。 国际贸易术语下,尤其使用CIF等因素时,区别了买方(运用提货运货)的责任与卖方义务(交付单据)的区别。 其他如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港口依赖于一个口岸信息平台(API),使得部分信息交换无需传统纸质提单。在马来西亚,近年来逐渐采用电子放货(e release),但仍在受制于政府法令、相关机构和买方行为等多个要素的影响。

    综上所述,虽然在特定条件下某些国家或地区、国际货运实践中允许不持有正本提单即提取货物,但它绝非普遍规则,而是伴随着高风险和复杂操作的例外情况。这个问题在国际货运和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交叉领域有广泛的讨论,映射到的是信任缺失、货物安全、金融操作风险等深层次问题。希望更多的人通过更加审慎的方式进行货物交付和提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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